发布者:程景驰律师 时间:2021年12月20日 47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某英等九人诉被上诉人湖北省自然资源厅、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履行查处职责及行政复议二审一案,本人接受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委托代理本案。
案情介绍:
上述人杜XX等九人于2018年10月29日向被上诉人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寄送查处申请书,申请查处“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下属武汉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以协议形式非法实施征收的违法行为,并将查处结果予以书面告知”。自然资源厅收到申请后,于2018年12月3日作出《信访事项告知书》,告知杜XX等九人“根据职责分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不属于我单位职责,请你们向住建部门提出查处申请”,于同月13日向杜XX等九人邮寄送达;并于2018年12月11日将查处申请通过《群众来信事项转送单》的形式转送给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杜XX等九人对自然资源厅的回复不服,向自然资源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自然资源部于2019年1月4日收到杜XX等九人的复议申请。2019年3月1日,自然资源部作出复议决定,认定杜XX等九人的申请不属于被告的管辖范围,自然资源厅没有查处的法定职责,作出驳回复议申请的决定,并于同月5日向杜XX等九人邮寄送达。杜XX等九人对此不服,以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为被告向武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武汉铁路运输法院依法作出(2019)鄂7101行初75号判决,依法驳回杜XX等九人的诉求。杜XX等九人对此判决不服,提出上诉。
争议焦点:
一、被告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对杜XX等九人的查处申请是否具有法定职责;
二、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所作复议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裁判:
本案系杜XX等九人认为湖北省自然资源厅不履行查处非法征收的违法行为而引起的诉讼。杜XX等九人请求自然资源厅查处在国有土地上非法实施征收的违法行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六条规定“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杜XX等九人申请查处的事项依法应当由相关征收部门管理。湖北省自然资源厅作为湖北省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行为不具有监督管理的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作出的被诉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正确、程序合法。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